美国作为传统移民大国,在经济实力、教育资源、生活质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长期居国际前列,吸引了世界各地的移民,且政府推出了多种移民美国的方式,获得合法身份后就能享受美国优质的资源与福利。目前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大排期的背景下,美国职业移民优先第二类别(EB-2)是一条灵活且相对快速的绿卡申请渠道。
EB-2 移民申请要求申请人是在商业、创业、科学、科技、文化、医学、教育、艺术或者社会科学等领域的人才。申请的先决条件是申请人必须拥有“高等学位”(Advanced Degree)或者是“卓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
一般来说,普通的EB-2移民申请不仅要求申请人有美国雇主,而且需要该美国雇主出面为其向美国劳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申请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劳工证审核时间为一年不等。在劳工证获批以后,再为其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I-140)。在移民申请的全过程中,申请人必须为其雇主工作,一旦申请人离开原雇主或者变换工作,所有移民申请包括已经获批的劳工证则全部作废。
与此同时,美国政府以及国会基于国家利益(National Interest)的考虑,对为美国国家利益有可能或者已经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人士,给予漫长繁琐的劳工证申请豁免,允许该类申请人直接向移民局提交移民申请,从而保障外籍人才能继续在美国做出重要贡献。这就是美国的EB-2 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又简称为 EB-2 NIW。
接下来我们将主要介绍EB-2 NIW,并同时分析作为企业家申请的特点以及要求。希望通过本文的解析,给予申请人一些实用的帮助与建议。
EB-2 移民申请先决条件
申请EB-2 的先决条件并不高。一般来说先决条件有以下两点,只要满足其中一点即可:
1. 具有硕士或以上的学历:这一类别包括:(1)拥有美国高等学院的硕士或以上学历;(2)拥有外国同等高等学院的硕士或以上学历;或者(3)拥有美国或外国同等高等院校的学士学位,并同时拥有学士学位取得后5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的全职工作经验。只要满足以上三条任意一条,便符合EB-2的申请先决条件。
2. 具有“卓越能力”:这一类别包括:(1)具有相关领域的学历或者学术证明;(2)在其专业领域内有十年或以上的全职工作经验;(3)有在相关领域的专业从业执照;(4)申请人基于自己的“卓越能力”所获得薪水或者其他报酬;(5)申请人是专业协会的会员;(6)在所在的领域内获得认可,担任重要职位,并作出重要的贡献。只要满足以上任意三项,便符合EB-2的申请先决条件。
上述先决条件适用于所有EB-2的申请人,包括企业家。此外,高等学位的学历不需要与所从事的专业领域相关联或者相匹配。但是,若是需要通过提供学历以证明卓越能力,则必须提供相关领域的学历证明。
国家利益豁免(NIW)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美国移民局上诉办公室(The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以下简称“AAO”)的规定,对于申请EB-2 NIW的申请人而言,在满足了上述先决条件的情况下,仍需达到额外的申请标准。
2016年12月27日,AAO 根据达娜萨案(Matter of Dhanasar)判决颁布了对国家利益豁免的新标准。这项新的案例取代了AAO此前一直引用的纽约州交通部案(NYSDOT)判决中的三项标准,使得EB-2 NIW的申请要求更加灵活与简洁。同时,依据美国移民局公布的裁判指南,发布新的案例指导,有利于促使更多发明家、研究员及企业家为美国经济带来效益
依据达娜萨案的裁判标准,NIW的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三项标准,才能获得对劳工证申请的豁免:
1. 申请人拟定的在美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必须同时具有实质性价值(Substantial Merit),并具有国家重要性 (National Importance);
2. 申请人有能力 (Well Positioned) 去推动拟定的在美专业计划;
3. 总而言之,豁免申请人的劳工证要求,会给国家带来利益。
(摘自判决案例Matter of Dhanasar 原文)
1. 申请人拟定的在美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必须同时具有实质性价值,并具有国家重要性;
第一项要求重点放在申请人拟定的在美专业计划。“实质性价值” 可以体现在商业、创业、科学、科技、文化、医学、艺术、社会科学或者教育等方面。一般情况下,移民局会侧重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申请人的专业计划具有带动经济的可能性 (例如:企业家、会计师、工程师等),而一些本身可以推动人类认知的专业(例如:科研人士等)则不需要审查专业计划的经济可能性。此外,如果申请人的专业计划可以给文化带来影响,则同样可以体现出实质性价值。
“国家重要性”则体现在具有一定预期影响力,例如简化以及提高制造加工业的效率、发展医疗技术、创造就业机会或者在其他方面有一定的经济影响力等。值得注意的是,移民局不会用地域去限制申请人在美的专业计划。换言之,哪怕申请人的专业和商业计划只涉及到美国某一个地区,移民局仍会基于申请人计划将其视为有扩展到全国性影响的可能性。
2. 申请人有能力 (Well Positioned) 去推动拟定的在美专业计划;
第二项要求重点放在申请人的个人能力以及背景。移民局会依据申请人的学历、技能、知识、过往成就、未来的专业计划、在未来专业领域中的发展、以及对于潜在客户、投资者、顾客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体的利益来裁决。
在新的裁决案中,移民局似乎不再如此前强调以论文发表和引用数量作为申请人影响力的主要指标,反而增加了资金、奖项、媒体报道、专业协会会员、企业拥有权证明以及在投资或者创业企业担任重要职位的证明等方面的考察。这体现出了新的判决案例是为了让EB-2 NIW对申请人的审查更加灵活以及有弹性。
3. 总而言之,豁免申请人的劳工证要求,会给国家带来利益
第三项是综合考虑所有的证据,权衡豁免申请人的劳工证要求,是否会给国家带来利益。移民局列举出了相应的可纳入考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要求劳工证是否不切实际;
· 假设在有可相匹配的美国雇员的情况下,美国是否依然能够受益于外籍申请人的贡献;
· 国家利益是否紧急需要外籍申请人的贡献;
· 外籍申请人所提出的计划是否有创造就业岗位的可能性;
· 雇用外籍申请人是否对美国员工有不利的影响。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颁布的三项标准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并且具有高度灵活性,使得EB-2 NIW可适用于更多的申请人。同时,因其减少了对学术类发表以及成就的审查,并更侧重于审查申请人对美国经济有可能带来的利益,使得外籍企业家成为了新的三项标准受益人群之一。
企业家 (Entrepreneur)
企业家是指一位申请人在美国设立公司,拥有该公司的所有权或者在一家已经在美国境内营运的公司担任主要职位并且拥有一定的所有者权益。
相对比旧的要求,达娜萨案(Dhanasar)指导案例为企业家申请人开拓了一条更宽广、更灵活的通道。依据该案,新的三项要求在提供了更加清晰和灵活的指引的同时,也将审查重点从发表文章数量上转移到了经济效益上,其目的就是为了引进外来资本,带动美国的经济与增加美国的就业岗位。
有关“企业家(Entrepreneur)”或相关概念的论述在达娜萨案(Dhanasar)指导案例中多处可寻。首先,AAO在判决中关于实质性价值的领域中明确增加了创业以及企业家。其次,判决表明移民官不需要审查商业计划是否最终会成功。最后,判决表明因企业家作为企业的拥有者,其不能被称为“劳工”,因此对企业家要求劳工证是不切实际的。
就申请材料而言,申请人若以企业家的身份申请EB-2 NIW,所需要提供的材料与传统专业领域的大同小异,但是一份出色而且细节周全的企业商业计划书是有必要的。一份优质的企业家商业计划书首先能够体现有带动经济的可能性,可以体现出实质性价值,还因为能给国家创造就业岗位带来税收从而满足国家重要性;其次,申请者拥有企业的权益并且在企业担任重要职责,再结合申请者的学历、企业资产、投资证明、和潜在的客户等多方面因素即足以证明申请者有能力去推动拟定的在美企业商业计划;最后,如上分析,企业家因本身专业性质的原因,对相应的申请者要求劳工证是不切实际的。此外,在美企业因为有创造就业岗位并且带来税收的潜力,因此不会被认为存在与美国本土劳工竞争的情形从而导致不利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除以上提到的容易量化或者提供的文件外,企业家也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企业在其所处产业内对美国社会文化、教育、公益等方面可能创造的附加价值。在移民局提供的案例当中,一位在美设立学习中心的企业家,正是因其设立的公司可对美国社会的教育发展创造价值做出贡献而顺利获得国家利益豁免。而这类的附加价值,则可以通过在商业计划书中阐述企业的经营理念、终极目标来得以充分体现。
就投资金额而言,EB-2 NIW的一个优势就是灵活度很高,没有很多条条框框局限美国引进外来投资者或者人才。达娜萨案(Dhanasar)指导案例并没有明确地指出需要审查的投资金额,而是指出企业家可以提供任何“已经开始着手为推动所拟定的专业计划而做出了准备”的证据。针对此,移民局则进一步明确地列出企业家可以用“资金证明、感兴趣的投资人、公司资产、注册信息、潜在的客户或税表等”材料作为企业家申请者的举证证据。由此看出,如果企业家申请者能够在申请前即向在美企业注入一定的投资金额,使得企业开始运营,则可以体现出申请者在推进商业计划并有意向恪守计划的承诺,从而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就商业计划的可实施性而言,AAO在达娜萨案(Dhanasar)指导案例里明确表明即便一位申请者有一份完美的企业商业计划书,并且所有的指标都似乎具有可实施性,许多企业仍然会因多种不可抗拒因素而失败。因此,鉴于预测企业在未来是否会成功运营将给申请者和移民官带来挑战与困难,故移民官在审核材料时不需要预测一个企业在未来的运营是否会成功。
最后,移民局仅仅会在递交申请时审核企业商业计划的可行性,不会在后续的移民面试时对企业商业计划进行二次审查。众所周知,在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者申请核批后往往会有长达几年的面试排期才会进行绿卡面试,而实践中移民官在面试时更多考察的是递交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而非再度审查企业商业计划的可行性。同样,企业家申请人即便在绿卡批下来后需要改变计划,移民局也不会再因此而追查,从而影响该申请者的永久居留权。
结语
达娜萨案(Dhanasar)指导案例形成的三个新标准对EB-2 NIW的申请有重要意义。美国是普通法国家,有决定性的指导案例一经形成即不会在短时间内有较大改动。即便2016年底的达娜萨案(Dhanasar)推翻了从1998年开始一直引用的纽约州交通部判决案(NYSDOT)中形成的三项标准,但是新的三项标准实际上是在旧标准的基础上添加更灵活化的标准以便适用于更多申请人群。同时,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也为司法判决提供了稳定的制度保障,因此申请人也不必担心该项由司法判例形成的灵活性高的标准会因总统行政令而随意改动。
相对比起门槛高的EB-1A以及投资金额甚大且排期不稳定的EB-5项目,EB-2 NIW为企业创业申请人提供了一条灵活并且方便快捷的移民渠道。新三项标准在更侧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免除了证明“申请人的专业计划影响力需要是全国范围化”的要求,使得新标准更加灵活以及直接。
结合上面的分析,即便新的三项标准更加灵活以及简洁,但申请成功与否始终取决于移民官对个案中是否同时满足三项标准的审查裁决。在做EB-2 NIW申请的时候,如何对申请计划做全方位的评估、如何在申请材料中突出个案的特点并契合申请的三项标准,则成为了能够扩大申请成功率的关键。因此,选择一个专业且有经验的法律团队,为申请人提供最适合的申请方案,扩大成功率则为至关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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